伪造材料补缴社保费并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会受到哪些处罚?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 虚构劳动关系材料办理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09年,罗某某通过他人了解到杨某某可为社会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于是,罗某某收集自己及亲属的身份证资料交给杨某某。杨某某收取每人的报名费及补缴费用约2.8万元,伪造了工资表、劳动合同书、补缴人员名册等材料,以廉江市某建筑材料厂临时工的身份为罗某某及其亲属办理了社保补缴手续。罗某某及其亲属共违规领取退休待遇48.62万元。
2024年6月,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 伪造身份证以及劳动关系材料 办理补缴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7月,揭某某(真实身份证出生日期1959年6月)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下,通过林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虚假身份证出生日期1950年2月)和户口簿,并伪造劳动关系材料冒充“早期离开农垦企业人员”的身份一次性补缴了3.18万元,致使提前9年多退休。揭某某在成功办理参保后给了林某某8000元“办事费”,共违规领取养老金13.32万元。
2022年11月,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决: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社保普法课堂: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个市,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的;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诈骗数额达到4000元的,即构成诈骗罪,将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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